通常而言,夫妻一方财产在婚后的收益主要包括孳息、投资经营收益及自然增值。婚姻法限定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收益及知识产权收益归夫妻共有所有,2004年4月1日开始施行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也明确限定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所得的收益为夫妻共有财产,但对孳息和自然增值这两种情形怎样认定未予明确。在《婚姻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中曾作发生“另一方对孳息或增值收益有奉献的,能够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的限定。但多数意见认为,征求意见稿中的“奉献”一词不是法律用语,理解上也会产生歧义,审判实践中很难把握。经过反复斟酌,《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明确限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