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则推定监护人有过错,都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监护人能证明自己尽到了对被监护人的监督和保护义务的,可以适当减轻而非免除他的民事责任。一般说来,在认定监护人是否尽到了监护责任时,应根据社会一般人能尽的监护义务,结合被监护人的年龄、监护人的监护条件和能力,以及周围社会环境等因素综合考察确定。一般说来,被监护的未成年人年龄越小(或精神病人病情越重),对监护人的监护义务要求越高。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监护人此时也应承担民事责任,但他可以以自己尽到了监护责任为由,适当减轻自己的民事责任。然而,监护人对于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时,因监护人为自然人或单位的不同,监护人承担的民事责任也有差别:
(1)自然人担任监护人的,没有财产的被监护人造成他人的损害时,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有财产的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首先用被监护人的财产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在后一种情形下,监护人仅承担补充性的赔偿责任。
(2)在单位担任监护人时,没有财产的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单位承担民事责任;有财产的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被监护人用自己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不再承担赔偿责任。在单位担任监护人时,考虑到单位作为非自然人的特殊性,在认定单位有无尽到监护责任以及在决定具体的赔偿数额时,应当采取较自然人更为宽松的标准。在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侵权之诉中,被监护人有财产的,应当以被监护人和监护人为共同被告(单位担任监护人的,仅以被监护人为被告);被监护人没有财产的,仅列监护人为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