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意外导使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职责强制保险职责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够的部分,按照下列限定承受赔偿职责: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驶人、路人之间发生交通意外,非机动车行驶人、路人无犯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受赔偿职责;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行驶人、路人有犯错的,根据犯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职责;机动车一方无犯错的,承受不超出百分之十的赔偿职责。交通意外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行驶人、路人有意碰撞机动车导致的,机动车一方不承受赔偿职责。交通意外通常情况下是追尾方负主责,但农用四轮为机动车电动车为非机动车,无论怎样农用四轮都要承受部分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