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有关证明有以下二点:
一、根据最高人民研究室《关于如何理解“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问题的电话答复》,在羁押期间已是孕妇的被告人,无论其怀孕是否属于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也不论其是否自愿自然流产或者经人工流产后移送或审判期间的长短,仍应执行我院(83)法研字第18号《关于人民审判严重刑事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答复》中对第三个问题的答复:人民对“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如果人民在审判时发现在羁押受审时已是孕妇的,仍应按照上述法律规定,不适用死刑。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怀孕妇女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审判时是否可以适用死刑问题的批复》的规定,怀孕妇女因涉嫌犯罪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后,又因同一事实被、交付审判的,应当视为“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依法不适用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