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在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提出离婚依法应当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 根据《终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终止妊娠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者人民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就本案而言,因你于2015年1月9日入院进行人流手术,终止妊娠尚未超过六个月,男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在审查立案时,如果发现女方终止妊娠尚未超过六个月,依法裁定不予受理,如果已经立案,则依法裁定驳回。但如果男方有充分证据证明其确有必要,且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