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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犯与非身份犯之间的共同犯罪是

帮助5人 3.3w浏览 匿名 2020-11-30 安徽亳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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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答如下, 身份犯,作为单个人必须具备特殊的身份才能构成这类犯罪,罪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国有单位委托经营管理国有资产的人员。罪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从总则与理论上讲,非身份犯是可以构成身份犯所构成的犯罪的共犯的,但是,前提条件是利用了实行犯的身份来实施犯罪。作为教唆犯没有身份的限制。可以唆使身份犯实施,应该成立共犯关系。所以身份犯与非身份犯是可以成立共犯的。同时,身份犯与非身份犯所构成的特殊情况,主要是分则所要把握的,一个是刑法规定,内外勾结、伙同的;罪中很多不具有这种身份。挪用公款罪的司法解释规定的,公款的使用人如果支持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所挪用公款的,按照挪用公款的共犯定罪处罚。类似这些规定,都是身份犯和非身份犯所规定的构成的共同犯罪。三、部分行为、整体责任原则
    全文
    11 2020-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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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身份犯能否构成身份犯的共犯,共同犯罪怎么处罚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无身份犯能否构成身份犯的共犯,共同犯罪怎么处罚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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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职务侵占罪非法占有标准有哪些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职务侵占罪中的“非法占有”之法律鉴定衡量标准,主要涵盖以下几个要素:
即通过侵吞、窃取或骗取等多种手段,将原本属于本单位财产的所有权转变为个人所有。
此种非法占有方式不仅包括将合法持有并管理的单位财务视作自有资产私自处分、使用、典藏以至最终成为个人所有的行为,同时也包含了将本应由他人合法拥有的单位财产,通过欺骗、隐瞒等手段据为己有的行为。
职务侵占罪,则是指在公司、企业或其他相关单位中担任特定职务的人员,利用其职务上所享有的便利条件,将本应属于本单位的财产非法占为己有,且涉案金额达到一定程度的犯罪行为。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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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与其他罪数罪并罚如何进行
[律师回复] 解析:
背离职责、侵吞公款或接受贿赂等行为带来的贪腐问题,应依照法律进行多项罪行的惩罚与制裁。
这两种罪行有着本质的区别,因此必须按照刑法的明确规定,对当事人所触犯的各项罪行进行合并惩罚。
所谓贪污罪,就是指国家工作人员通过自己职务上的便利条件,进行侵占、窃取、诈骗以及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非法获取公共财产的行为,这种犯罪的主要目的就是非法占据公共财产。
如果贪污罪的情节严重,例如数额巨大或者造成极为恶劣社会影响,则可能被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
而受贿罪,则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要财物,或者非法收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求利益的行为。
这种犯罪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获得他人或单位的公共财产。
对于数项罪行的合并惩罚,法律有明确的规定。
首先,如果一个人在判决宣告之前就已经犯下了数项罪行,除了被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之外,剩余所有罪行的总和刑期应该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的最高刑期以上,由法官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管制的最高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拘役的最高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有期徒刑的总和刑期如果不满三十五年,那么最高刑期也不能超过二十年;
如果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那么最高刑期也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其次,如果数项罪行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那么就应该执行有期徒刑;
如果数项罪行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的,或者拘役和管制的,那么在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后,管制仍然需要继续执行;
最后,如果数项罪行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那么附加刑仍然需要执行,其中如果附加刑的种类相同,就可以合并执行,如果种类不同,就需要分别执行。
法律依据:
《刑法》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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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奶工身份之谜
劳动关系最核心的特征是人格的从属性,经销关系最基本的要素是经销物品的定价权,承揽关系最显著的特点是定作人注重劳务提供的结果,承揽人自担用工风险,这是三者最重要的区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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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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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犯与共同犯罪之间有哪些不同
共犯主要指称实行共同犯罪的人,而共同犯罪主要指称行为。在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上,“共犯”分为广义的共犯和狭义的共犯。其中广义的共犯包括正犯、教唆犯和帮助犯,而狭义的共犯仅仅指教唆犯和帮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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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盗窃罪再次犯罪可以减刑吗
[律师回复] 解析:
对于涉及盗窃罪名的罪犯,尽管他们有权申请减刑,但必须要符合特定的条件。
首先,在服刑期间,罪犯必须严格遵守监狱的规章制度,积极参加教育改造活动,并且确实展现出了诚挚的悔过之情,或者能够提供某种程度上的立功表现。
其次,如果罪犯被判处管制、拘役或有期徒刑等不同的刑罚,那么他在减刑之后实际应当执行的刑期长度不得短于原始审判时刑法规定的刑期的二分之一;
若是被判处无期徒刑,则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长度不得短于十三年。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秘密手段盗窃公共或私人财物,且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以及扒窃等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盗窃罪只能由故意构成。
在判断是否构成盗窃罪时,我们需要明确行为人是否意识到自己所窃取的是他人占有的财物。
如果行为人错误地将某物品视为自己拥有或占有,并因此将其取回,那么这种情况并不构成盗窃罪。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只要行为人误以为某物品属于遗忘物,就必然缺乏盗窃的故意。
因为他人的“占有”是一个规范性的概念,只要行为人认识到了被法官判定为他人占有的前提事实,就应该被认为是具备了盗窃罪的认知内容。
举例来说,即便行为人误以为高尔夫球场内水池中的高尔夫球是遗忘物而将其取走,也应该被认定为具有盗窃罪的故意。
另外,即使某物品原本属于行为人所有,但当行为人明知该物品正处于他人合法占有状态下而将其窃回,同样会被判定为构成盗窃罪。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赠与合同公证费用应该由谁承担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遗嘱赠与契约办理公证书的具体流程如下:
涉及到自然人、法人或是其他各类社会组织在申请办理公证书时,皆可向他们要素定的住所所在地、经常习惯性居住之地、实际实施行为之地或者是事件实际发生之地的各类公证机关递交相关申请;
同时需要对所申请办理的公证书事项的所有相关情况进行准确无误的详细阐述,并且提交真实且合乎法律规定、资料充足充实的证明文件;
当公证机关收到此类公证申请之后,必须向当事人明确传达申请办理公证事宜的法律内涵以及可能带来的法律结果,并对这些传达内容进行详细记录后妥善保管归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七条
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的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
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
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将告知内容记录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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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罪身份犯和量刑身份犯有什么区别?
定罪身份犯和量刑身份犯就是属于真正身份犯和非真正的身份犯;两者就是存在身份性质不同、以及还有犯人的身份不同、再者就是连带责任不同;不同的情形所给予的处罚就会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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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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纯正身份犯和不纯正身份犯规定是什么?
纯正身份犯和不纯正身份犯区别在于前者是以特定的身份作为量刑的条件,但是后者的话主要是一些特定的身份作为定罪的法定条件。也就是说前者的这种身份的话,最终影响到的仅仅是量刑的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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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非法拘禁罪基础罪行为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解析:
非法拘禁犯罪的具体行为方式主要体现在非法地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的行为方面。
这种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必须是一种连续性的行为,也就是说在一段设定的时间内,该行为始终保持着进行状态,使得被剥夺者在这段时间内无法恢复其人身自由,并且这种行为不能出现任何间歇性的情况。
以下是构成非法拘禁罪的几种常见行为:
(1)非法拘禁的持续时间超过24个小时;
(2)多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多达3名以上的受害者;
(3)非法拘禁他人时,同时实施了捆绑、殴打、侮辱等恶劣行为;
(4)非法拘禁过程中,导致受害者受伤、死亡或精神失常;
(5)为了追讨债务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且具备上述任一种情况;
(6)司法工作人员在明知受害者无辜的情况下,仍然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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袭警罪系行为犯有哪些
[律师回复] 解析:
我们已经明确知晓,袭击警察的行为将被视为严重干扰公务执行的情况,予以加重处理。
这意味着,不仅仅是直接攻击警察的身体才会被认定为袭警行为,包括破坏警车、警械等在内的任何形式的暴力行为,也都将被视为袭警行为。
此外,我们还对妨碍公务罪中的袭警行为进行了更为细致的规定和解释。
具体来说,以下几种行为将会受到更严厉的惩罚:
采用撕咬、踢打、抱摔、投掷等方式对警察的身体进行攻击;
或者是破坏、损毁、抢夺警察正在使用的警用车辆、警械等警用装备。
对于那些对警察人身进行攻击的行为,我们都应该给予最严格的处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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