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被告有明确地址,又通知了其本人,本人因种种原因不出庭应诉,其处理方法因目前法律尚无明确规定,导致处理感到困惑。会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出于不愿离婚等目的,接到的传票,就是不到法庭出庭应诉。对于这类离婚案件,分两种情形处理:
一是本人确不愿出庭参加诉讼,但以书面的形式向陈述意见,可以依法缺席审理并作出判决。
二是本人既不愿出庭应诉,又不向人民出具书面的离婚意见,对这类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属于必须到庭的被告,因为这类离婚案件的当事人负有对小孩的抚育义务,不到庭就无法查清相关案情,故经两次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依法拘传其到庭参与诉讼。
(2)当事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离婚案件,其法定代理人出于离婚后,其小孩无人护理等多方因素的考虑,不愿配合,拒不到庭应诉,致使案件无法审理。对此类离婚案件的处理,首先要多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的思想工作,促使其配合的庭审工作,代理其子女出庭应诉,以便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如果通过多方做工作,监护人仍不愿出庭应诉,人民可以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对于不到庭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依法对监护人拘传到庭,参与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