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情况下可约定服务期劳动合同法第22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则可以于劳动者签订劳动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服务期约定的违约条款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用人单位在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分推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但是约定服务期的培训是有严格的条件的。
(一)用人单位提供专项培训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用人单位必须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培训费用,用于对劳动者的职业培训,这部分培训费用的使用不能作为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条件。同时,这笔专项培训费用的数额应当是比较大的,这个数额到底多高,劳动合同法没有规定一个具体的数额,主要是考虑各地区、各企业之间情况不一样,很难划出一个统一的尺度。由各地方细化本地区的具体数额比较好操作。
(二)对劳动者进行的是专业技术培训。包括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比如从国外引进一条生产线、一个项目,必须有能够操作的人,为此,把劳动者送到国外去培训,回来以后干这个活,这个培训就是本条所指的培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必要的职业培训不可以约定服务期,也就是说不包括职业培训。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劳动者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以免一个正常的职业培训如上岗前必经的培训,甚至参加一个普通的会议、上个夜校都被算成是本条所称的专业技术培训。
(三)至于培训的形式,可以是脱产的,半脱产的,也可以是不脱产的。在实践中,用人单位往往因某个项目或者某种技术革新,给员工提供费用较大的培训,但脱产时间一般不会很长,更多的采取非脱产方式的专业技术培训。如果法律硬性规定必须脱产培训一定时间以上,才能约定服务期,许多接受培训的劳动者不履行约定的服务期而离职,会给用人单位造成较大的损失,这样规定,表面上看是保护了劳动者的培训利益,实际上使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培训上产生顾虑,不利于劳动者的发展。一般情况下,越是不可或缺的人才,单位越不可能使其脱产培训很长时间,而只能采用非脱产的方式。总之,不管是否脱产,只要用人单位在国家规定提取的职工培训费用以外,专门花费较高数额的钱送劳动者去进行定向专业培训的,就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二、不视为违反服务期约定的情形但是如果用人单位出现以下情况,至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不视为违约。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3、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本法第26条第一款的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