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
审判结束,案件才终结。
1、公安机关拘留的期限最长为37天。检察院在提请批捕的7日内作出是否逮捕的决定,逮捕后,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家属或单位。如不批捕,公安机关应立即放人,或变更强制措施。
2、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一般为两个月,特殊情况经上级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当然还有再延长的情况,可能不适用于你了。
3、不管是《刑事诉讼法》还是《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都规定检察院审查的期限最多为一个半月,而不是两个月。
这些都是刑事诉讼必经的程序,除非公安、以最快的效率提前时间,否则没有什么办法能快点进入审理阶段,你急也是没用的。
《刑事诉讼法》相关法律条文:
第六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一百二十四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三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