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申请经济适用住房须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满35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单身居民可以单独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申请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家庭户籍条件申请人须符合如下情形之一:
1. 申请人具有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常住户口,并在本市工作或生活的;
2.申请人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在本市辖区内依法注册登记的单位连续工作并依法缴交各项社会保险满8年。
(二)家庭收入和资产条件
1.2017年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须低于 26530 元(含)。单身居民申请的,年可支配收入须低于 39790元(含);
2.申请人家庭人均财产值低于160000元(含)
(三)家庭住房条件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未享受过政策性优惠住房,或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未转让过房产。
2.申请人家庭在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