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5条规定,可以采取取保候审的情形有: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来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其中,第
(3)、
(4)项为此次修改的新增内容,上述两种情形的增加,是因为在可以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同时,进一步减轻羁押场所的工作压力,同时第(4)项还可以防止超期羁押以及不必要的羁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