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交通事故讼诉期是多少的问题,就伤残情况来说,赔偿两万显得不合适,村里调解,而且没经交警部门认定。事情再处理起来不太好处理,不过,从实际情况和伤情来说,追要赔偿费应该没有问题。可以认为当时协商处理是重大误解。认识不足。赔偿与实际损失显失公平。可不按时效来确定的时间,坚持要的话,法院可能会支持。附法律规定: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
1、我国《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第137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修改稿)》第196条: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计算。(原168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