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合同纠纷案件的举证责任分担原则,通常情况下,合同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应当向人民提供以下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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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签订合同的主体是否具有法人资格或者合法经营者资格的证据材料,以及合同签订人是否具有代理人资格和代理权限的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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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提供合同书的原件,以便查明该合同内容是否合法,主要条款是否明确、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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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提供该合同是否履行了法定的审批手续的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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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提供对方当事人违约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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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提供对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给自己造成损失后果的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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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提供对方当事人擅自变更、解除合同的证据材料,以及由此给自己造成损失的证据材料。当事人在诉讼中,应根据自己案件的具体情况,从以上几个方面的证据中,选择适当的证据材料提交给人民,以便查清案件的全部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