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 第六章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第一百二十五条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第一百二十六条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 原先的保险代理手续费规定的主要政策依据是财政部1999年1月13日公布的《保险公司财务制度》。该制度第47条规定:“公司可以根据实际业务经营情况确定某一险种、某一条款或不同形式代理人的代理手续费支付标准,但代理手续费支付总额最高不得突破实收保费的8%。”而按照相关规定,保险公司支付单笔代理业务手续费突破实收保费8%,就属于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属商业贿赂行为,对保险公司和保险代理人进行处罚。 日前,国家出台有关规定正式取消了‘8%’的比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