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XX具有立功的表现,一审法院却不采纳。 被告人XX到案后于2008年11月25日向专案组提交了一份检举材料,提供了公司内部如宋长银等人及公司外部人员如李德等人违法犯罪的事实和线索,为案件的侦破提供了招摇的帮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可以认定被告人XX具有立功的表现。而我国刑法第68规定,立功表现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退一万步来说,即使被告人XX不构成立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后,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XX仍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一审法院不采纳,显然是与现行的法律相背离的,愿二审法院予以纠正。以上就是我为您提供的关于集资诈骗无罪辩护词可以怎样写的回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