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法律问题的规定》第16条规定:“无期徒刑罪犯在执行期间,如果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服刑两年以后,可以减刑。减刑幅度为:对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般可以减为18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对重大立功表的,可以减为3年以上18年以下有期徒刑。”
由此可见,无期徒刑的一般上限为“20年+2年”即22年。
我国刑法第50条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绝大多数的死缓 执行死刑案件的最终结局等于“2年+无期徒刑”,即22年+2年=2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