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受贿罪 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根据我国民法规定,近亲属指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这一点当无异议。所谓情妇(夫)一般指行为人的配偶以外,长期保持有不正当性关系的人。所谓“其他共同利益关系人”,应把握两点:一是共同利益关系主要指经济利益关系,纯粹的同学、同事、战友、同乡、朋友关系应排除在外。合伙人、共同投资人、经常联手的赌友以及已经形成默契的介绍贿赂人均可认定为具有共同利益关系。二是共同利益关系不限于共同财产关系。从民法角度讲,能认定为共同财产关系的人毕竟是少数,甚至不包括多数近亲属。因此,“利益关系”不能跟“财产关系”画等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