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放弃继承的,应在遗产处理前,作出表示;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表示。
解析:
声明人:--,男/女,--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现住----。
本人--系被继承人--的--(关系),是上述被继承人在遗产的继承人之一。现我在精神健全、完全清楚本人行为之法律后果的情形下,做如下声明:
我自愿放弃对上述房屋份额遗产的继承权,在我做出本决定时无任何欺诈、胁迫情形存在,放弃上述遗产继承权的决定完全出自我本人的意愿。我清楚地知道,我对上述继承权的放弃行为依法是不可反悔的。
声明人(签署):
年月日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
(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者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
(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或者终止;
(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