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时代的进步和科技的发展,电话录音也成为仲裁机构和法院在审理案件事实时重要依据之一。然而,并非所有的电话录音都能采信,仲裁与法院是否采信有很多依据。只有满足一些要求才有可能被仲裁机构或者法院作为定案的依据。具体是哪些要求呢?
一、录音对象必须是债务人或者是承担义务的一方
只有债务人的讲话才能对他本人有约束力。实践中,有人不承认被录音者是他本人,这时可以申请进行司法鉴定,鉴定费一般由申请鉴定的一方先预交。如果最后得出“确为对方本人”的鉴定结论,则鉴定费由对方承担;如果最后得出“无法确认是对方本人”的鉴定结论,则鉴定费由申请鉴定一方承担。同时,被拨打的电话最好是对方在电信运营商处登记的办公电话或者本人电话号码。
二、录音内容必须完整反映债权债务内容或者是其他民事权利义务内容
录音证据最好让对方清楚准确地说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比如借款纠纷,那么录音应让债务人完整说出欠钱的具体金额和来龙去脉。金额最好具体到个位,越具体越好,越准确越好。如果对方仅表示自己无力偿还借款或者根本不愿给付,但承认借款事实,则不影响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成立,根据该录音证据可以认定双方存在借款事实,其他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亦然;如果对方否认欠款事实或者顾左右而言他,则该录音证据无法证明双方存在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三、电话录音应当真实完整
仲裁机构或者法院评价证据的一项最基本要求就是真实性,因此录音证据不能被剪接、剪辑或者伪造,前后连接紧密,内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观真实性和连贯性。如果录音者故意引导对方作出某些回答,之后进行技术剪辑,得出一份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在这种情况下,录音证据是无效的,不会被仲裁机构或者法院采信。
四、电话录音取得方式应当合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例如私自在他人住宅安装窃听设备窃听的录音一般会因被认定侵犯公民权利而无效。
五、录音内容必须反映被录音人真实意思表示
即被录音者必须不是在被逼、被胁迫的情况下录音的,任何通过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绑架、威胁等手段取得的证据都是无效的,因此在录音时应注意言行,谈话时态度、语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