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无偿为他人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导致其他人受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样的,如果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其帮工的,是不用承担赔偿责任。再者,如果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那么受到损害的人可以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