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八)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一条规定,计算机软件属于著作权保护范围,按照《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给于保护。
2、《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七条规定: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软件登记机构办理登记。软件登记机构发放的登记证明文件是登记事项的初步证明。因此,对于计算机软件作品实行自愿登记,但未经登记的软件依然受保护。
3、国家对登记的软件予以重点保护。(一)在发生著作权争议时,登记证书是主张权利的初步证据,也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司法保护的主要证据;(二)在进行软件版权贸易时,登记证书可以作为权利证明,有利于交易的顺利完成;(三)合法在我国境内经营或者销售该软件产品,并可以出版发行;(四)登记人可享受产业政策所规定的有关鼓励奖励政策。
4、根据《计算机软件登记办法》第六条规定:计算机软件作品的登记机构是位于北京的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或者该机构设立在地方的分支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