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虽看似简单,但操作不好也会发生争议,比如约定不明等等。
实践当中,劳资双方能够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并不多见,我国劳动法律之所以一再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就劳动合同的解除进行协商后可以解除,也是借鉴了民法理论中的当事人意见一致,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尊重意思自治。
我们看,虽然劳动关系有其本身的不平等性导致双方利益的不对称性,但法律并不禁止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自由协商。劳动合同法律在对用人单位过失性辞退和非过失性辞退等情形进行强制性规制以外,还规定了可以经过协商一致解除。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法在第四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中就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有些人错误地理解,只要是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都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我们说,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在94的劳动法第二十四条中就有体现,其规定也与劳动合同法内容相一致。原劳动部劳部发[1996]354号“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20条规定,劳动者按照《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这些规定说明了不是只要是协商一致解除,用人单位就得支付经济补偿,而是在协商解除的过程中,是何人首先提出解除动议。这是最为关键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