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目前法律规定,不当得利 侵占罪两者的区别在于:
第
一、不当得利在我国《民法通则》第92条有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获利的一方的行为不是非法的,但获得的利益却没有前提,就如我充电话费充到你的手机上去了,你是不当得利,但这并不是你的过错。侵占则有所不同,其获利的方式一般来说是主动的。构成不当得利有四个要件:
1、必须一方获得利益;
2、必须他方受到损失;
3、必须受益与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
4、必须受益没有合法依据。
第
二、侵占在我国《刑法》270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本条罪属于自诉案件,由此看出,侵占罪的对象是特殊性质的财物,重要的一点其占有方式为非法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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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并非“数额”,而是要看案件是否符合侵占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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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侵占罪中的保管物、遗忘物和埋藏物同样不能成为不当得利的对象,他们都属于特定人。
最后,个人认为不当得利在行为人拒不交出或返还的情形下能转为侵占罪,无疑混淆了侵占罪与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各自指向的特定对象,使刑法不当地侵入到民法所调整的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