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离婚的费用是交给,按有关规定,离婚的费用一般由原告预交,败诉方承担。
原告向离婚,作出立案受理决定时,同时通知原告预交离婚的费用,最后依“告预交,败诉方承担”的原则确定离婚的费用承担方和双方责任的大小各自承担的比例,如果诉讼费交缴后原告又撤诉,人民只退还诉讼费的50。在判决离婚时会裁判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承担其应承担份额即一半的子女抚养费,通常不会单独就抚养费另行收取诉讼费用。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离婚案件受理费按照下列标准交纳: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二)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