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期间的生活费及医疗费是不用被拘留人自已交费的,正常情况下不需要亲属另行支付费用,你这朋友让你打钱如果少量的一二百元属于正常(买适量的生活用品),如果数额较大属于非正常了,须防其以此为由向你讹钱。 《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公安部令126号) 第十二条拘留所的基础建设经费、修缮费、日常运行公用经费、办案(业务)经费、装备经费、被拘留人给养经费等由公安机关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予以足额保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本级财政部门每年对被拘留人伙食费、医疗费等给养经费标准进行核定。 第四十三条拘留所应当建立被拘留人财物管理制度,妥善保管被拘留人财物。为被拘留人代收、代管、代购物品应当做到明确登记、账目清楚。代购物品仅限于日常生活必需品和食品,物品价格不得高于当地市场价格。 拘留所对被拘留人亲友传送或者邮寄的财物应当进行检查、登记。生活必需品转交被拘留人,现金由拘留所统一保管,非生活必需品不予接收或者由拘留所统一保管。 第四十四条拘留所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为被拘留人提供饮食,并尊重其民族饮食习惯。 第四十五条拘留所应当保证被拘留人每天不少于2小时的拘室外活动时间。 第四十六条拘留所应当建立医疗卫生防疫制度,做好防病、防疫、巡诊、治疗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