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省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的,需要带工作证和人民执行公务证,并持所在辖区高级人民的批准函件,但财产保全、查封、调查、冻结等非处分性措施,不需要批准函件。如果需要当地协助执行的,还需要带上协助执行函,当地应当予以协助执行。 《最高关于委托执行的工作规定》 第十二条执行赴异地执行案件时,应当持有其所在辖区高级人民的批准函件,但异地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和查封、扣押、冻结等非处分性执行措施的除外。 异地执行时,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请求当地协助执行,当地应当积极配合,保证执行人员的人身安全和执行装备、执行标的物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