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夫妻名义”是对外界群众意示配偶身份,而非男女内部之间以配偶相称。要证明男女之间的共同生活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即周围群众认为是夫妻的,这是必要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1958年1月27日在《关于如何认定重婚行为问题的批复》中指出:“重婚是有配偶的人再与第三者建立夫妻关系。有配偶的人和第三者如已举行结婚仪式,这固然足以构成重婚;即使没有举行结婚仪式,而两人确是以夫妻关系同居的,也足以构成重婚。例如两人相互间是以夫妻身份相对待,对外也以夫妻自居的,即应认为是重婚,如果现在还有有配偶的人而娶“妾”的话,当然也应认为是重婚。反之,如两人虽然同居,但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