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担保法》既对可以抵押财产的范围作出了规定,又对不可以抵押的财产的范围作出规定,同时,《担保法》的司法解释对禁止抵押的财产作出了补充规定。禁止抵押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五种:
1、土地所有权。土地不论属于国家所有还是集体所有,其所有权不得用于抵押。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另外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时,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可以同时抵押。尚在生长中的农作物可以抵押,但其所附着的土地使用权不能抵押。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