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家庭暴力纠纷怎么解决,国家对家暴的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六条: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国家采取措施,预防和防止家庭暴力。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城乡基层群众性的自治组织、社会团体,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为受害妇女提供救助。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对妇女实施性骚要或者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条: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第二款: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无效,应于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与他们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为感情不合分居满两年的。
第四十三条: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四十五条:对重婚的,对家庭实施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