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盗窃6000元,属于数额较大,可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之间确定量刑起点。
2、每增加二千元的,增加一个月刑期。(河南省关于盗窃罪的立案标准是2000元)。
3、综上,如没有其他情节,盗窃6000元的量刑在五个月拘役至七个月有期徒刑左右。没有前科,认罪悔罪的,可适用缓刑。 河南省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 (六)盗窃罪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盗窃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或者二年内三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盗窃公私财物,具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中所列情形之一且数额达到较大起点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可以以盗窃罪定罪,并在三个月拘役到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盗窃国有馆藏一般文物的,在九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盗窃数额、次数、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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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犯罪数额每增加二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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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二年内盗窃三次的,在此基础上,每增加一次作案或者一种情形,分别增加二至三个月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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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盗窃国有馆藏一般文物二件的,增加九个月至一年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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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