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属独生子女并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
2.持有结婚证尚未政策内生育的;
3.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尚未结婚的。同时符合上述两项以上条件的,只增加1个住房安置人口。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计入住房安置(补贴)人口:
1.原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取得蓝印户口,但仍实际居住、生活在原地(原籍)的人员;
2.原户口在所在村(居)委会的现役和退伍军人(不含现役军官)、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劳动教养以及服刑人员。
(四)虽为被拆迁户户籍成员,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计入住房安置(补贴)人口:
1.没有承包地、不享受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和未承担相关义务的空挂户口(含寄居、寄养、寄读等人员);
2.通过继承、赠送房屋等途径在征地拆迁范围内取得常住户口,没有承包地、不享受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和未承担相关义务的人员;
3.夫妻一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未成年子女出生时落户为城镇户口的;
4.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应计入的其他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