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根据《》第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挪用公款所生利息应否计入、挪用公款犯罪数额问题的批复(1993年12月15日法复(1993)11号)四川省高级人民:你院川高法明传[93]112号《关于挪用银行库存款其所生利息是否计入挪用公款犯罪数额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挪用公款(包括银行库存款)后至案发前,被、挪用的公款所生利息,不应作为、挪用公款的犯罪数额计算。但该利息是、挪用公款行为给被害单位造成实际经济损失的一部分,应作为被告人的非法所得,连同其、挪用的公款一并依法追缴。所以您的朋友挪用公款所获得的一万元的利息构成挪用公款罪。是会被判刑的。根据《》第条,【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