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历只是患者的病史的记录,本生只是病史的记载。应当依据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做出来作为理论的依据。两者内容不一不必修必,应以诊断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第一,申请人提供的病历不能代替医疗机构应当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实践中,理赔依据是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而非普通病历。
第二诊断证明是指医疗单位出具的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医疗文件,是作为司法鉴定、因病退休、残疾鉴定、保险索赔等重要依据之一。普通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
第三,普通病历与诊断证明不一致应适用诊断证明。普通病历是医务人员在医疗互动过程中形成的,由于受病人身体状况、医疗设备、医务人员专业水平、治疗过程等多种因素制约,不仅同一病人在不同医疗机构的病历可能存在差异,就是同一病人在相同医疗机构的不同时间的病历也可能存在前后不同,因而普通病历与诊断证明不一致的情况,实践中在所难免。诊断证明与普通病历均属于书证,但从证据的形式上来看,诊断证明是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普通病历则是医务人员个人签名出具的,前者的证明力要优于后者。
第四,无论是诊断证明还是普通病历,都不是唯一依据。出了诊断证明外,还必须结合其他证据,只有证据之间形成比较完整的证据链,视为调查确认相关事实服务的,确定事实最终的依据是证据和逻辑推理、举证责任分配本身解决不了确定书上事实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