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适用“习惯法”是由我国“罪刑法定原则”而非“从旧兼从轻原则”所决定的。 “从旧兼从轻原则”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其出发点在于尽可能地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其原则要求是:如果新刑法规定为犯罪,但旧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从旧原则,不能认定构成犯罪;如果新、旧法均认定是犯罪,但量刑规定不同的,则应该对犯罪嫌疑人适用较轻的刑罚。 我国刑法不适用“习惯法”是由刑法的另一个原则,即罪刑法定原则所决定的。根据该原则,判断一个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犯罪,都必须以法律的明文规定为依据,如果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不能认定该行为构成犯罪。而所谓的“习惯法”,一般是指在国家通过立法形式制定的明文法律以外,依据某种社会权威和社会组织,具有一定强制性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因习惯法并不是通过国家立法程序制定,也就是不属于我国的法律渊源,所以在刑事处罚中不能适用“习惯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