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1、冒充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联防人员,以抓卖淫嫖娼、赌博等违法行为为名非法占有财物的行为定性行为人冒充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抓赌”、“抓嫖”,没收赌资或者罚款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以招摇撞骗罪从重处罚;在实施上述行为中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胁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行为人冒充治安联防队员“抓赌”、“抓嫖”、没收赌资或者罚款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在实施上述行为中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胁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因此,冒充警察对嫖娼行为进行罚款的,以招摇撞骗罪进行定罪处罚,如果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根据您描述的情形,对方应构成招摇撞骗罪,建议您报警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