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抚养权的一方,抚养能力丧失。比如身故身残;经济条件突然下降,不足以承担抚养;或者工作的变化,至使不能很好地承担对孩子的教育;或者另一方的各项条件更好一点,并具备了抚养的条件等等。
二、通过协商变更抚养权。但总的原则是有利于小孩的身心健康,有利于孩子的教育成长。《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 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如您仍有疑问,可以在线咨询律图网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