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您好!电话录音、手机短信、手机摄像等能作为诉讼证据,但仍有一些限制。
一、电话录音、手机短信、手机摄像等要尽量保留原始载体: 《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22条规定:“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
二、电话录音、手机短信、手机摄像等不得侵犯他人隐私: 《若干规定》第68条关于非法证据的排除范围,限于“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
三、电话录音、手机短信、手机摄像等证据尽量不要单独使用: 手机短信、摄像等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只有在有其他证据以佐证而补强的情况下,才能作为案件的定案证据。我国民诉法和司法解释都有规定,如民诉法第69条规定,“人民对视听资料,应当辩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而《若干规定》第69条则进一步明确规定,“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如能提出更加具体的问题,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