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合同履行地的确定对合同各方当事人意义重大:
首先,合同履行地关系到标的物风险的转移。我国《合同法》142条原则上确立了交付主义原则:标的物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这里的交付取决于交付的时间和交付的地点,而履行地点就是交付地点。债务人是否依法依约在履行地点交付,则成为判断风险由谁承担的依据;
其次,合同履行地关系到履行费用的分担。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则上债务人要自行承担前往旅行地点的费用和其他成本;第三,履行地点关系到违约的认定。债务人没有在约定或法定履行地点履行债务,则通常会构成违约。反过来,如果债权人没有在约定时间到履行地点接受履行则构成受领迟延;第四,履行地点关系到诉讼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23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合同履行地一旦确定,即意味着民事案件中的诉讼系属法院已经明确,这有利于当事人选择对其有利的法院提起诉讼。以上便是关于民间借贷的合同履行地的相关合同履行地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