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第十五条 人民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应当将执行通知书、判决书送达羁押该罪犯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判决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将该罪犯送交执行刑罚。
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代为执行。
第十六条 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时,交付执行的人民应当将人民检察院的书副本、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同时送达。没有收到上述文件的,不得收监;上述文件不齐全或者记载有误的,作出生效判决的人民应当及时补充齐全或者作出更正;对其中可能导致错误收监的,不予收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