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记员的工作职责 根据《人民书记员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书记员工作职责有以下5个方面: (
1)办理庭前准备过程中的事务性工作; (
2)检查开庭时诉讼参与人的出庭情况,宣布法庭纪律; (
3)担任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记录工作; (
4)整理、装订、归档案卷材料; (
5)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事务性工作。在我国和检察院的书记员属于身兼重责,从庭前准备到庭后整理全都需要书记员完成,一定程度上来说是直接影响案件结果的重要人物。庭审时用电脑做的是庭审笔录,庭审笔录中程式化的东西在开庭前就已经做好了的,庭审笔录也是最考验书记员水平的一项工作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