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互联网爆炸时代,大家的沟通方式大都选择微信、等电子媒介,那么相应的录音、摄像、聊天记录等能否作为离婚时的诉讼证据,在法律上仍有一些限制。
一、 录音、摄像、聊天记录等要尽量保留原始载体:
《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 的若干规定〉》规定: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
二、录音、摄像、聊天记录等不得侵犯他人隐私:
由于婚姻案件所具有的特殊性,只要不是以拘禁、胁迫等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取得的证据或者违反程序法、实体法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就应当认定该证据具有证据能力。
三、录音、摄像、聊天记录等证据尽量不要单独使用:
录音、摄像、聊天记录等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只有在有其他证据以佐证而补强的情况下,才能作为案件的定案证据。
判定离婚的法定条件是“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感情实在破裂,不需要太多证据的,调解无效就可以对方离婚。感情是否破裂,这个才是离婚的关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 的若干规定〉》第十条
当事人向人民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