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构成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妇女一人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奸淫一人的,可以在四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妇女、奸节恶劣的;妇女、奸淫三人的;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二人以上妇女的;致被害人重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妇女、奸节恶劣程度、人数、致人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多人多次的,以人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次数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