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支付伤残补助金。因工伤残军人,退役后,到地方旧伤复发,视同工伤,伤情加重,伤残等级发生变化,符合享受伤残津贴条件的,可以享受伤残津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可以按照晋级后的伤残等级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但不按新级别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也不补差。江苏省人民政府《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三十三条工伤复发因伤情变化复查鉴定伤残等级改变的,不再重新计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其他工伤保险待遇按照新的伤残等级享受。达到领取伤残津贴条件的,以旧伤复发时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伤残津贴;旧伤复发时本人工资低于发生工伤时本人工资的,以发生工伤时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