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不满建筑工程仲裁判决结果是否可以
1、原则上是一裁终决,不再走诉讼程序。
所谓“一裁终局”并不是说仲裁结束不能再走其他程序,而是说仲裁的程序进行一次,“一裁终局”,是相对于诉讼的“两审终审”制度而言的。
2、但有例外规定
《仲裁法》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人民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二、建筑工程仲裁协议的效力是怎样的
1、对当事人的法律效力
仲裁协议一经有效成立,即对当拳人产生法律约束力。发生纠纷后,当事人只能向仲裁协议中所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而不能就该纠纷向提讼。
2、对的约束力
有效的仲裁协议排除的司法管辖权。《仲裁法》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扦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工人民应当驳回,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3、对仲裁机构的法律效力
仲裁协议是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案件的基础,是仲裁庭审理和裁决案件的依据。没有有效的仲裁饰议,仲裁委员会就不能获得仲裁案件的管辖权。同时,仲裁委员会只能对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的争议事项进行仲裁,对超出仲裁协议约定范围的其他争议无权仲裁。
4、仲裁协议的性
仲裁协议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