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即产品存在不合理危险或者不符合法定安全标准,都可以认定产品存在缺陷。实践中,相关机关发放产品合格证或其他证明,往往采取抽样检查或者年检的方式进行。而抽样检查并不能保证每一件产品都是符合标准的,如果某件“不合格”产品对消费者造成损害,不能以产品经过抽样检查而否认其对消费者的损害事实。产品存在缺陷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认定:一是产品存在一种不合理危险;二是产品不符合法定安全标准。对于符合法定安全标准,但具有不合理危险的产品,仍视为缺陷产品。据此,符合法定安全标准,并不能证明产品不存在缺陷,即产品具有合格证,也不能证明产品“不存在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