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依法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减轻处罚;对于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或者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这些对行为人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的情形,是由于行为主体自身的年龄和生理特点决定的。此外,在行为方面,治安管理处罚法还规定了一些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的情形。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三)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五)有立功表现的。这些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的情形,主要是考虑到行为人的行为特征、行为后果、社会危害等客观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