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数额较大,法定刑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盗窃罪量刑标准:2013年4月1日开始施行的《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盗窃犯罪案件“数额较大”的标准进行了修改:《解释》
第一条
第一款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应当认定为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第一条
第二款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根据上述规定,将盗窃犯罪案件“数额较大”的标准规定为“以二千元为起点”。《解释》
第二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
(四)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五)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六)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八)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据此,北京地区盗窃案件“数额较大”的标准一般以二千元为起点,符合上述八种情形的盗窃案件“数额较大”的标准为一千元。1000元以上不满2500元的,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六个月或单处罚金2500元以上不满4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4000元以上不满7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7000元以上不满10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