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具有下列要求
(一)有符合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限定的名称
(二)有固定的适合律师执业的办公场所
(三)有10万元以上人民币的资产
(四)有律师事务所章程和书面合伙(合作)协议
(五)有3名以上的发起人。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交下列手续:
(一)申请书;
(二)律师事务所章程;
(三)发起人名单、履历、身份证、律师资格证书、能够专职从事律师业务的保证书;
(四)资本证明;
(五)办公场所的使用证明。
第九条律师事务所章程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和执业场所;(二)律师事务所的宗旨;(三)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和组织设置;(四)律师会议的组成和职责;(五)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职责以及产生和变换流程;
(六)律师的权利和义务;
(七)开办资本的数额和来源;
(八)财务管理规则、分配规则和债务承受方式;
(九)律师事务所变换、终止的要求和流程;
(十)律师事务所章程的修改流程;(十一)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