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事故中自己全责,就要赔偿全部损,保险公司会在责任限额内替交强险被保险人赔偿。根据2008年实施的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如下: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
【法律依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