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分为一般委托代理和特别授权代理。
前者,代理人只能代理被代理人进行诉讼行为,无权处分其实体权利;后者,代理人除代理被代理人进行诉讼外,可以根据被代理人的特别授权的内容,代为处分其相关的实体权利。委托人有权改变授权内容或者解除代理权,代理人也可依法辞去代理,从而导致代理权的变更或解除。《律师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委托人可以拒绝律师为其继续代理,也可以另行委托律师担任代理人。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代理,但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隐瞒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代理。诉讼期间,委托人要求解除代理后另行委托的,应当允许,但案件经过合议,已经作出处理决定的,一般不宜再变更委托。案件终止或者被委托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或者死亡的,代理人自行丧失代理权。